为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充分释放学校办学活力,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分级设置指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所聘职务(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的岗位分级设置和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杭州市事业编制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三)岗位分级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施,结合岗位分级设置等级确定岗位工资。
二、岗位类别及总量
(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会计审计等系列。
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系列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为辅系列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学校岗位总量为杭州市核定的事业编制总数。其中各类岗位数量宏观控制为: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80%设置;管理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按岗位总量的20%设置。
(六)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目标任务完成后须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与聘任办法另行制订。
三、岗位结构及比例
各岗位不同层次和等级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比例宏观控制,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
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设置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八至十级为中级,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等级结构
学校设管理三级至管理十级8个岗位等级。现行正厅职、副厅职、正处职、副处职分别对应管理三级至管理六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职数设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普通职员设管理五级至管理十级,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五)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合格。
其中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工作机构及聘用管理
(一)学校成立“浙大城市学院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开展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工作,讨论研究学校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秘书单位为人才人事处。
(二)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学校开展转设公办后首次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工作,现有正式在编在岗杭州市事业编制人员均须按照现聘职务等实际情况入轨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经核准的岗位分级设置方案应保持稳定。首次岗位分级设置完成后,学校因实际发展需要调整岗位分级设置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公开招聘或竞聘等程序完成聘用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四)学校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领导小组监督聘用过程,调解聘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接受教职工的投(申)诉,并就投(申)诉进行调查。投(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规定
(一)本次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岗位类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需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岗报批手续,其岗位类别、等级晋升系列及工资结构待遇相应予以调整。
(二)新进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按照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职员职级聘任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岗位分级设置聘任后受到国家、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作调整岗位等级、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才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杭州市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分级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城院发〔201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