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效果,鼓励教师优化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医学院以《浙大城市学院教学效果评价细则》(浙大城院教〔2021〕112号)、《浙大城市学院“优课优酬”奖励实施办法》(浙大城院教〔2021〕144号)为指导,制订《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教学效果评价细则》,作为学校“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的依据之一。
1.教学效果评价分构成
教学效果评价分 =学评教综合分×60% + 学院评价分×40%。
1.1学评教综合分
总分5分,由教促中心提供。
1.2 学院评价分
总分5分,由学院督导听课、教研活动、教学任务完成、教学规范执行、教学建设等五个方面得分相加得到,分别由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和学院教学办提供(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当学期情况),由教学办汇总并录入系统。具体如下:
1.2.1 学院督导听课情况,占30%(1.5分)(由教学办提供)
学院督导听课评价分,按照统一比例(30%、50%、20%)划分A、B、C等级,并相应赋分(1.5分、1.45分、1.40分)。
1.2.2 参加教研活动情况,占20%(1分)(由系、教研室和教学办提供)
1)无故缺席系、教研室安排的教研活动,包括公开课、教学研讨、教学沙龙等,或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活动未达到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要求的,每次/项扣0.02分。(各系、教研室、教学办提供)
2)无故缺席学院教学大会,每次扣0.02分。(教学办提供)
1.2.3 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占20%(1分)(由教学办提供)
1)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0.5分,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学期优课优酬评奖资格;
2)如遇特殊原因需停课、调课、代课,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但一学期内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每次扣0.05分。
3)未按学校要求完成教材选用工作的,每门课程扣0.05分。
4)未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在城院”教学平台上的课程教学资料上传工作的,每门课扣0.05分。
1.2.4 教学规范执行情况,占20%(1分)(由教学办提供)
发生下列情况予以扣分,直到扣完1分为止:
1)课程资料(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表)未按时提交,每门课扣0.1分,每项扣0.05分;有效果缺陷(如内容不完整、出现明显错误、思政要求未在教学大纲中体现等)的,每门课扣0.02分;(由教研室提供)
2)试卷(A、B卷)、命题计划书、考试成绩单、点名册、试卷分析或考核总结分析、实验报告册未按时提交的,每项每门课扣0.05分;有效果缺陷(如表头信息错误、内容不完整等)的每门课每项扣0.01分;(由教学办提供)
3)考试成绩未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系统提交,每门课扣0.1分;成绩提交后出错或学生复查试卷后成绩有错而进行成绩更正,每次扣0.02分;(由教学办提供)
4)在当学期教务部、学院的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上学年教学不规范问题,视情节扣当学期0.02~0.1分。(由教学办提供)
1.2.5 教学建设(加分项)
如在教材建设、教学竞赛方面有成果或获奖的,可予以加分,同一项目就高赋分一次。
1)教材建设:以主编或第一作者身份出版教材、教学著作加0.1分,列入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的加0.2分;
2)教学竞赛:参加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比赛、教师教学设计创新大赛等教学类赛事,校级获奖加0.01分,地市级获奖加0.05分,省级获奖加0.1分。
2.其他说明
2.1教学效果评价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奖励名额评选出获奖课程及教师名单(获奖人数不超过实际授课教师总数的20%)。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在学院内公示,最后上报教务处。
2.2 如发现有采取不当手段引导或暗示学生打高分的,一经查实则取消教学效果评奖资格;
2.3 当学期同一课程实际授课少于16学时的教师不能参与评奖;
2.4 根据“同类可比”原则,分别将理论课程、实验课程以学生评价数据由高到低排序,并按20%、40%、30%、10%的比例划分为A、B、C、D四个区域。
2.5 同一课程教学团队由3人或以上成员共同授课,符合以下要求,可申报团队奖:每位教师该课程授课达16学时或以上,且课程评价排序在前20%。
2.6 教学效果评价的其余事项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教师获奖情况同时在学年教学业绩评价中予以体现。
2.7 上述细则由教学委员会负责制订,提交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通过,由医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21-2022学年开始执行。《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奖评定细则(2016.9修订)》同时废止。
医学院教学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