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教学业绩评价细则与预拨分 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592

根据《浙大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浙大城院教〔202227 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各教学单位面向未来,自主设计、实施、提升教学管理服务和教学创新水平,学校向教学单位预拨一部分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计分,由教学单位自主分配。

医学院为了充分调动学院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扶持教学成果,增强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提高教学水平,现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评价细则与预拨分实施方案。

一、预拨分值

根据《浙大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浙大城院教〔202227 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六条,按照各教学单位上一学年末教师数量,预拨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X4)计分,分值=2*上一学年末教师数量,由学院自主分配。

二、统计范围与分配细则

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在项目规定建设期内,按学年每年计分;对奖励类及建设期不超过一年的项目在奖励或立项发文时一次性计分,统计范围与分配细则如下:

 

 

项目类别

分值k

备注1

备注2

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含招生宣传)

10k/专业

专业负责人赋分

 

学院教研室工作(主任、秘书)

50k(总)

教研室主任赋分

按开课课程量统筹

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工作

基础分5k/

教学委员会赋分

需提交总结报告

优秀分5k/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2k/

教学院长赋分

 

学院课程思政中心

10k(总)

中心主任赋分

 

学院教学建设项目

2k/

教学委员会赋分

含院级竞赛、项目申报等

*备注:分值中的k为浮动系数,根据年度项目数量、等级综合核算后确定。

三、方案实施

在学校预拨分下达后,医学院根据统计项目与分配细则对上一学年相关业绩进行统计汇总,经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教学委员会2022531日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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