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医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6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浙大城市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大城院党委20202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效。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发展稳定和广大师生切生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以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二)学院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文化建设规划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

(四)教职工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六)与境内外的重大交流和合作事项;

(七)与学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院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人选及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校园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各类负责人的任免决定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学院权限内人员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调动等事项;

(二)学校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以及学校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三)教师晋升、继续教育、海外研修等推荐;

(四)人才引进、教职工招聘或续聘

(五)教职工党政纪处分上报意见;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机构设置以及人员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建设发展、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国(境)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确定;

(二)与地方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

(三)与社会组织、企业长期合作中涉及使用学校场地、无形资产情况的决定;

)大型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与调整;

)学院重要往来借款项目的确定;

)学院大型纪念活动;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推进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一般大额限定1万元及以上。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及预决算审计;

(二)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含追加预算)的支出;

(四)院级奖励项目;

(五)重大捐赠项目;

(六)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支出的资金项目。

 第三章 决策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相关意见,综合分析,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或政策咨询,形成方案或计划

(二)深入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酝酿;重大事项经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适时提出议题。议题提请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运作程序:

(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班子成员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时,以到会的班子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坚持一事一议。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承办负责人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对研究事项,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四)主要负责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策意见。

(六)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七)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以及负责落实的责任单位与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必要时应及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八)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运作程序:

(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否则追究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

(三)执行决策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集体讨论重新作出决策。

(四)班子成员对负责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应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执行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意见,报告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十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学院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终决议等),须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配偶、子女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自觉接受纪委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医学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医学院[2014]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