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开发及运维、设备维保、测试、加工、物业管理、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归集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经费主管部门或预算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报批报备、审批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外)、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采购政策宣传培训、监督采购工作进度、负责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为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招投标、谈判、磋商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模板制订,合同审核、签订与备案,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建立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等;对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采购项目,协助做好合同签订、备案等后续工作;做好采购资料归档,配合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国库支付工作。
第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主要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教务处为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家具等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科研处、学科建设处(研究生处)为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家具等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三)总务处(基本建设处)为新建、改扩建、装修修缮工程、后勤服务、办公家具、教室教具与校具等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四)图书馆为图书等文献资源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五)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信息化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六)其他未尽采购项目按职能或经费归属确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采购范围内和职责范围内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立项论证;
2.负责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购置需求论证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工程项目的立项、功能需求确定、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文件拟定;
3.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监管和验收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及后续管理;
4.参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论证、合同监督和验收管理的细则。
第九条 采购需求单位是采购项目的承办或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采购计划和预算申报,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采购项目各项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的制定,确认采购文件内容;
(四)负责协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
(五)负责采购项目验收;
(六)组织实施学校核定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组成。
第十一条 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均为政府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或者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每两年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标准以下的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采购需求单位自行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1.预算1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为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政采云未上架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批复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预算执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预算在 10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非政府采购项目,经科研处核准,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采购需求单位在可在政采云自行采购,政采云未上架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
1.预算2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为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2.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预算执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单项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类项目预算总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询价、政采云电子卖场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2.从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第2项或者第3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主管单位急需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采云电子卖场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者主题馆直接订购、竞价或在线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21年度为400万)的项目,以下统一为400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如确需变更为其它采购方式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并上报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预算3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5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的工程类非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确需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单位须根据预算申报规定时间,按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下半年提前申报次年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预算报经校长会议通过后,下达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杭州市财政局批复后下达政府采购执行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每年年中调整一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在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前,对于重大建设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需组织论证;大型仪器设备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购置论证。须采购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相关论证,内容包括进口设备优于国产设备的参数,但已列入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可直接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采购需求,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执行书、采购意向公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需求单位拟定合同,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后签订合同,采购需求单位履行合同并按合同内容组织或监督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确认支付资金,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库支付。
(二)工程类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执行书、采购意向公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需求单位确定功能需求、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合同拟定、合同(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签订、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确认支付资金,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库支付。
第二十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按规范有序且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执行。
(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应当通过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但政采云未上架的,采购需求单位应当按照《浙大城市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是依法组建的评审工作机构,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评审专家成员由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等采购方式的评审专家成员由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履行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质疑、投诉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学校集中采购过程中产生质疑、投诉的,参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管理必须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拟订的合同文本,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需求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参照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定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非政府采购的服务合同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预算为学校其他资金的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服务合同的,经学校审批后可签订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或者在保持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经采购需求单位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续签合同,合同累计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登记、备案和归档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订立、备案和归档工作由各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加盖采购需求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按学校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单位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行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可对采购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为准。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1月修订)》(浙大城院发计〔2019〕1号)同时废止。
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印发
校对:楼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