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952

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深入实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化能力与业绩导向,构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体现职业特点和岗位性质的科学完善的评聘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0号)及《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坚持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聘程序公开制度。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人才队伍专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术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综合能力;评聘工作要科学规范评价专技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要注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相结合,注重评聘工作与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学校全岗在职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单位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另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高教管理研究、图书资料、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各系列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

申报图书资料、会计系列等高级职务的,经学校审核后,择优推荐到浙江省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委托评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委托外单位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予聘任。

第五条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师4种申报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职务是评聘的主体。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岗评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应与所聘任岗位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跨系列申报。

第七条  对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实际等核定名额进行评聘。申报中、初级职务不限定具体名额,符合岗位及资格条件人员可进行申报。

第八条  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不符合的人员,可申报转评现岗位相关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评聘条件不变。

第九条  对于出国(境)从事访学、研修或合作科研的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回国的,自审定之日起予以聘任;逾期回国的,不予聘任。在本办法出台前引进的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原则上可按原评聘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评聘。对于转设公办前由学校发文聘任的校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纳入特别评审通道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条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可选择退休时间的,法定退休年龄明确指可选的最大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体现学校对长期在岗位上勤勉工作的教职工的关心与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年申报评聘高级职务可名额单列,但退休后不可延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与学校岗位聘任期相统一,除首聘期(根据学校岗位聘任情况确定)外,后续每一聘期为4年,聘期内工作考核合格的,期满后可予以续聘。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制度,对已聘人员的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降聘或解聘的依据,职务聘任可上可下。

第十二条  如申报评聘时所依据的业绩,经查证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或其他有违师德师风情况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评聘条件

第十三条  师德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近 3 年未受过学校处分且师德考核合格,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能申报评聘。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要求

45周岁及以下教师申报教授、40周岁及以下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术科类(体育、美育等)教师除外。大学本科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学历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满足规定的任职时间: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者,可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者,可申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者,或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者,可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现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者,可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者经初期考核合格,可申报直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近2年未出现教学事故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任职不满3年者统计任现职以来的考核和聘岗情况。受处分当年或未参加聘岗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到校且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从高校或科研院所教学科研类岗位调入人员及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除外)。

第十九条  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50岁及以下)系列人员均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通过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考试;2014年及以后进校,且进校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高校教龄不满3年的新聘青年教师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还应通过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取得教学上岗证书方可参加评聘。

第二十条  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研修培训经历,或到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计划内国内访学等工作经历。具有以下情况的申报人,本项条件可不作要求:

(一)从事国家军工项目、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等涉密项目研究,且期间取得显著成果;

(二)海外取得学历、学位,或具有1年及以上海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经历;

(三)在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

(四)转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各项工作经历仅统计申报截止期前已完成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  进校满3年申报晋升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不少于1年的辅导员(含兼职)或本科生导师或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引进人才首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作要求。引进人才首聘期内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减少;引进人才首次申报教学为主型高级职务的,不作在校任教满5年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符合本文件附件19所示的相应评聘条件。除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学校探索推行代表作评审制度,申报人员可自主选择最能体现自己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成果奖、决策咨询报告、专著、译著、教材、专利、指导学生获得重要比赛优异成绩等)参加评聘。

学校博士后工作人员可参照教师系列副教授相应评聘条件参加评审。如在校工作期间无教学工作经历的,可参照副教授相应任职资格和科研业绩等要求申报评聘副研究员职务;如有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助教或教学经历的,视同教学工作符合要求,可申报评聘副教授职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对口援助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及开展地方科技服务工作突出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中级职务者,除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要求外,还应发表与工作相关的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并取得1项下列业绩:承担科研项目,或获得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及以上等级奖,或在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其他较为突出的业绩。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考评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要求,申报会计系列职务者,还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如经过考核推荐组推荐且申报人同意送同行专家评议,但最终未通过评聘的,再次申报时须取得不少于1项按评聘条件规定可统计的新增教学科研业绩。结合省教育厅指导精神,学校执行连续2年评审不通过需间隔1政策,对连续2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获通过的人员,须停1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四章  破格申报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仅限高级职务,只允许任职年限破格,破格年限一般相差不超过1年;不能申请越级破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任职年限破格的人员,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优秀;

(二)业绩条件:

1.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业绩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

2理工医类: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中文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优秀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3参与A类(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A类(国家级重点)项目。

2.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业绩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1)及以上。

2理工医类:以第一作者在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中文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优秀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3参与A类(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4),或参与A类(国家级重点)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A类项目2项。

第五章  引进人才特别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人才工作需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各组织一次。申报人员应具有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并取得突出业绩或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得到业界同行专家普遍认可。

(二)特别评审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才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方可启动特别评审程序。后续经业绩公示、同行专家评议后报学校特别评聘委员会评审聘任相应高级职务。

特别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7人。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职务特别评审:

(一)已入选国家级、省级重要人才项目或相当水平的,不受任职年限、申报条件等限制,可申报或直接确定正高级职务。

(二)学校从国内外顶尖高校、科研机构、智库及世界500强企业等亟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具有标志性业绩的特殊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相应高级职务。

第六章  评聘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浙大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审定聘任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秘书组。

(一)评聘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及工作职责

1.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外聘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5人。成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按照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要求,结合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推荐情况,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和同行专家评议情况,决定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其他有关聘任工作的问题进行审议决策。

(二)学科评议组的组成原则及工作职责

1.学科评议组根据学科归属不同,由学校统筹设置。其中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岗位人员根据学科不同,原则上申报参加对应的专门学科组评议,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参加教学组评议,其他专技岗位人员一般参加综合组评议。

2.学科评议组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成员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并按学校要求实施“差额推荐”,评议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推荐组的组成原则及工作职责

1.考核推荐组由各二级单位设立,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教师代表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人数不足时,可外请相关正高级专家。

2.考核推荐组负责根据竞聘对象的水平、能力、素质和岗位考核情况进行考核推荐。

(四)秘书组的组成原则及工作职责

1.秘书组成员包括人事、教务、科研、学工等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秘书组内的协调工作由人才人事处负责。

2.工作职责及责任单位

1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具体实施评聘工作(人才人事处)。

2负责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审核(材料收集、整理及基础信息的审核由人才人事处负责;教师、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和实验技术等系列申报人的教学、教改教研类业绩审核由教务处负责,科研业绩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学生发展指导业绩审核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3负责向评聘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解释具体问题(人才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向人才人事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同时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三条  秘书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对各类申报业绩进行归类统计。统计完成后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在学校内网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考核推荐组听取申报人员的述职并审议推荐。申报人员述职需面向考核推荐组成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在党支部书记及其他受邀代表进行,具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审议推荐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简单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是否同意申报人参加学科评议组评议,投票不通过者当年不参加评聘。申报人员所在党支部还需对申报人做出思想政治鉴定,作为评聘的重要参考意见。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需进行考核推荐。

第三十五条  人才人事处针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学术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统一送不少于5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少于3位专家评议结论为“完全达到”或“基本达到”,或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结论为“差距较大”,视为未通过。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者,不参加后续评审。评议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针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织评议,审议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考核推荐组和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综合考虑学校相关学科的师资队伍现状、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要求等因素,根据“差额推荐”的具体要求,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议结果和推荐意见。

第三十七条  评聘委员会结合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的意见,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和同行专家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名额,审议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评委(委员)出席,结果经到会评委(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聘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后统一制发聘书,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调整岗位。

第七章  考核要求

第四十条  对进校满5年的申报人员,统计任现职以来以本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业绩;对进校不满5年的申报人员,可统计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相关统计业绩着重考察近5年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底。申报业绩在前一职务评聘或他人聘任时已使用的,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条件中有发表论文要求的,其中至少有1篇为中文期刊论文。对申报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后取得的业绩,只统计以本校作为第一完成作者单位的。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计划内出国访学、博士后培养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访学、合作科研、学历教育期间投稿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注明访学或培养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同时注明本校为第二作者单位的可列入统计,但至多统计1篇。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只统计其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且通讯作者仅限于统计优秀期刊及以上级别论文。1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只统计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论著仅限统计1次且不能拆抵使用。

第四十三条  论文检索依据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为认定依据,应在申报当月开具。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法提供检索证明的不予认定,且在当年度不予补充认定。

第四十四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到期未结题项目或项目立项单位明确规定必须结题方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依据的未结题项目,原则上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备案制的项目必须结题验收后方可纳入统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认定依据,经费额统计申报截止日期前的实际到款经费,且在当年度不予补充统计。

第四十五条  上述涉及任职时间和年龄计算,均计算至当年1231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相应业绩的分类与认定标准详见《浙大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认定办法(试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生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城院发人〔20188号)废止。此前其他同类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才人事处负责解释。